共享信息保护[OTS 运输安全条例 NO.中国社会科学院 008-2006]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06年10月23日
(纳尔)卷。 18号2007 年 1 月 - 3 月 [OTS 运输安全条例 NO. 008-2006 CASS,2006 年 10 月 23 日] 共享信息保护 根据国际民用航空组织 (ICAO) 附件 17 第 10 次修订中的第 2.4.3 节,这是一项运输安全条例,用于保护来源的“共享信息”通过这里的信息共享模式。本条例严格遵守国际民航组织附件 17 第 2.4.3 节规定的强制性要求;规则 I 第 1 节. 基础 - 对民用航空恐怖主义的威胁已达到全球比例。其不断发展的层面要求在情报收集和共享方面紧急开展国际合作,以应对快速增长的威胁。第 2 节。获取共享信息的模式——获取共享信息的不同模式如下: 2.1 通过加入旨在打击民航恐怖主义的区域和国际合作,例如 APEC 运输安全专家组;东盟-日本航空安全小组;国际航空运输协会航空安全委员会;欧盟委员会航空安全专家组和美国运输安全管理局,以及其他可能适当的机构; 2.2 运输安全办公室 (OTS) 的代表应由 OTS 管理员确定在航空安全方面接受过适当的培训、经验和教育。前提是会议讨论的所有安全敏感或机密信息应首先与OTS管理员清除; 2.3 OTS代表应详细提交会后报告,附上所有材料、用具、信息、数据、任何/或所有来自该会议的材料;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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