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所得税报告目的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收入中适当分配成本和费用[BIR 收入条例 No. 4-2011]
(纳尔)卷。 22号2,2011 年 4 月 - 6 月 [ BIR 收入条例第4-2011,2011 年 3 月 15 日] 为所得税报告目的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收入中适当分配成本和费用 第 1 节目标。 – 本收入条例的目的是明确规定常规银行业务单位(RBU)或外币存款单位(FCDU)/扩展外币存款单位(EFCDU)或离岸银行业务单位之间的成本和费用分配规则( OBU) 存款银行的运营,考虑到 RBU 和 FCDU/EFCDU 或 OBU 受 1997 年国家国内税收法 (NIRC) 中不同的所得税制度管辖,经修订。本条例同样适用于参照适当分配成本和费用的情况下,同时缴纳或免缴定期所得税和最终税的其他金融机构。第 2 节. 一般原则。 – 银行的收入可以来自其 RBU 的运营或来自其 FCDU/EFCDU 或 OBU。根据经修订的 1997 年 NIRC 第 27 (A) 条,从 RBU 的运营中获得的应税收入适用 30% 的企业所得税税率。银行从其 FCDUs/EFCDUs 或 OBUs 与非居民、菲律宾的 OBUs 和当地商业银行(包括被授权与 FCDUs/EFCDUs 进行业务往来的外国银行分行)进行外汇交易的收入免征所得税根据经修订的 1997 年 NIRC 第 28 条。银行从其 FCDU/EFCDU 或 OBU 向居民发放的外币贷款获得的利息收入(OBU 和 FCDU/EFCDU 除外)适用 10% 的最终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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