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尔)卷。 24号2013 年 10 月 4 日 - 2013 年 12 月 [ BIR 收入条例 NO. 17-2013, September 27, 2013 ] 账簿和其他会计记录的保存 根据第 244 节的规定,与 1997 年国家国内税收法 (NIRC) 第 5、6、203、235 和 222 节有关),特此颁布本条例,以明确保存期限,并规定保存账簿和其他会计记录的指导方针。第 1 节 背景。 – 一般而言,国税局 (BIR) 规定的所有账簿、登记册、记录、凭证和其他证明文件和文件,以及纳税人保存的其他记录均应完好无损、未更改且未损坏。应始终将其保存在纳税人的营业地点,纳税人应根据任何内部税收官员的要求,将其出示以供检查或将其或其中任何一项交付到其营业地点之外以供检查(第 21 条)收入条例第 V-1 号)。 NIRC 第 235 条规定:“第 235 条。保存账簿和其他会计记录。 – 所有账簿,包括公司、合伙企业或个人的附属账簿和其他会计记录,应由他们保存一段时间,从每账簿的最后一个条目开始,直到第 203 条规定的最后一天专员有权进行评估。 xxx xxx 尽管现行的一般或特别法律有任何相反的规定,免税组织或税收优惠受赠人的账簿和其他相关记录应接受国税局的审查,以确定是否符合条件根据其获得免税或税收优惠的条件,以及他们的纳税义务(如果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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