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P, Bk 3, v.4, 217 [ 行政命令编号112,1937 年 8 月 31 日 ] 规定为公务目的使用交通工具的规则和条例 根据法律赋予我的权力,我,菲律宾总统曼努埃尔·奎松,特此颁布以下规则和管理政府官员和雇员使用机动车辆或其他交通工具的规定,自 9 月 1 日起生效,1937: 1. 省议会和市议会或理事会可授权,但须经政府批准有关部门秘书,其职责使他们有必要或建议使用特殊交通工具进行监督、检查或调查,将其私人汽车用于公务目的并按比例获得报销的官员公务旅行每公里十美分(P0.10):前提是,从住所到反之亦然,不得包括在津贴申请中: 此外,任何一个月应支付的最高津贴不得超过以下附表中的规定: (A) 250 公里或以上的省市与省会相连的指定一级和二级公路—— 1. 省长和市长 P120.00 2. 省财政、省审计员、学校学区长、区卫生官员和其他官员 P80.00 (B ) 与省会城市相连的指定一级、二级公路里程在150公里以上但不足250公里的省市——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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