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为公务目的使用机动车辆或其他交通工具的规定。[行政命令号。 31]

相关行业:总统命令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54年05月03日
澳门币,Bk 7 Pt。 1, v.4, 70 [ 行政命令编号1954 年 5 月 3 日 31 日 ] 关于为公务目的使用机动车辆或其他交通工具的法规。凭借法律赋予我的权力,我,菲律宾总统拉蒙·马格赛赛,特此颁布以下规则和条例,以管理政府官员和雇员使用机动车辆或其他交通工具,有效1954 年 5 月 1 日: 1. 经有关部门秘书批准,省议会和市议会或理事会可授权其职责需要或建议使用特殊交通工具进行监督的官员,检查或调查,将其私人拥有的机动车辆用于公务目的,并以汽车每公里行驶 20 分 (P0.20) 和 15 分 (P0.20) 的比率获得报销。 15) 公务吉普车每公里旅行:条件是,任何月份支付的最高津贴不得超过以下时间表: (A) 与省会或城市相连的指定一级和二级公路超过 350 条的省市—— 1. 省长、市长和区市工程师 P240.00 2. 省财政 200.00 3 . 省审计员、学区督学、区卫生官员和其他官员 160.00 (B) 与省会或城市相连的指定一级和二级公路 200 公里或以上但不足 350 公里的省和市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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