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P, Bk 3, v. 4, 337 [ 行政命令编号172, 1938 年 10 月 18 日] 为公务目的使用机动车辆或其他交通工具的法规 根据法律赋予我的权力,我,菲律宾总统曼努埃尔·奎松,特此颁布以下规定管理政府官员和雇员使用机动车辆或其他交通工具的规章制度,1938 年 11 月 1 日生效。 1. 经有关部门秘书批准,省级委员会和市级委员会或理事会可以授权其职责需要或建议使用特殊交通工具进行监督、检查或调查的官员,将其私人汽车用于公务,并按公务旅行每公里 10 美分的比例获得相应的报销:但从住所到办公室的路程,反之亦然,不得包括在津贴要求中: 并且进一步规定,任何一个月内支付的最高津贴不得超过以下附表中的规定: (A) 对于指定一级和二级公路 250 公里或以上的省市与省会有关—— 1. 省长、市长 P120.00 2. 省司库 100.00 3. 省审计员,学区负责人、区卫生官员和其他官员 80.00 (B.) 与省会城市相连的指定一级和二级公路 150 公里或以上但不足 250 公里的省市——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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