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发和签发护照的规定规则和条例[第 1 号行政命令] 1]

相关行业:总统命令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46年07月04日
42 OG No. 7, 1400(1946 年 7 月) 1, July 04, 1946 ] 规定颁发和签发护照的规则和条例 根据法律赋予我的权力,我,菲律宾总统曼努埃尔·罗哈斯,特此规定以下规则和条例和签发护照:谁可以签发护照 1. 只有外交部长才能在菲律宾签发和签发护照。 2. 外交部长特此授权由他指定的菲律宾外交或领事官员在国外签发和核实护照,以及随后可能发布的相关附加规则和条例。护照的发给对象 3. 护照只能发给和发给菲律宾公民。未成年人可以根据自己的申请获得护照,除非其自然或法定监护人要求拒绝该申请。可包含在一本护照中的人 4. 只有菲律宾公民才能包含在护照中。发给丈夫或妻子的护照可以包括其配偶,以及发给父母、其未婚未成年子女或继子女的护照。哥哥或姐姐的护照中可能包括未成年兄弟或姐妹。未成年的孙子、侄女或未成年的侄子可以在未成年人的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时包含在未成年人亲属的护照中。作为菲律宾公民的被收养儿童可能包含在发给养父母的护照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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