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第 2152 号法案第 13 节的法案,经修正,增加灌溉系统运营和维护的资金。 105]

相关行业:共和国法案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47年06月02日
H. No. 872 / 43 OG No. 7, 2535(1947 年 7 月) 1947 年 6 月 2 日,第 105 条] 修订第 2152 号法案第 13 条的法案,经修订,增加灌溉系统的运行和维护资金。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集会颁布:第 1 节。第 2152 号法案第 13 节,经第 3523 号法案第 4 节修订,进一步修改为:“第 13 条。如果占用人未按照前一节的规定组织或在已被占用的公共用水权被占用期间正在确定和裁决的系统应根据本法临时管理如下: “(a) 由市议会,当该系统仅影响一个市镇时。 “(b) 由省委员会,当它影响到一个省的两个或多个直辖市时。” (c) 由公共工程总监,当它影响到两个或多个省时。 “为水的管理、使用和分配而颁布的规定应事先得到灌溉委员会的批准,在制定这些规定时,所有有关人员都应听取听证会。“这项服务的费用应为留置权根据市议会、省委员会或市政厅厅长的账目显示,对农作物,第一,第二,用水户和沟渠所有者的土地。公共工程,其分配应基于每个占用者或沟渠所有者拥有的灌溉面积,与系统服务的总面积成比例:但是,前提是在每个到期之前支付管理费用所需的资金农业年度(从种植开始到作物收获完成之间的期间),按照拨款,由亩提前市或省的资金,或由公共工程总监,从国库中的任何未分配资金中扣除,并应由土地所有者或沟渠所有者在每年年底按利率偿还百分之四:进一步规定,公共工程总监可能垫付的资金在任何一年内不得超过一百万比索:最后,如果市或省议会没有资金支付这些费用时,该系统的管理权应交给公共工程署署长,直至为支付上述费用而预付的资金由国库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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