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 No. 2920 / 59 OG No. 46, 7880(1963 年 11 月 18 日)[ REPUBLIC ACT NO. 1963 年 6 月 22 日,第 3714 号法案进一步修订共和国法案第 291 条第 9 条,经修订,以规定武装部队总司令的等级。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集会颁布:第 1 节。经修正的第 291 号共和国法案第 9 节,特此进一步修改为:“第 9 节。促进授予少将和武装部队上将的等级。——(a) 武装部队的上将等级只能授予总统任命的军官,并征得任命委员会的同意。菲律宾武装部队总参谋长。现役名单中的少将等级只能授予总统任命的军官,并征得任命委员会的同意,担任副参谋长办公室“(b) 被任命为参谋长的军官任期三年,除非总统提前解除职务。解除参谋长职务后,应以中将级退伍或恢复为永久中将级,并在不影响根据第 340 号共和国法退休的情况下解除现役。 , 经修正。 “(c) 总统应从常任将军和上校军官中选出他认为最有资格担任参谋长和副参谋长职务的军官:但前提是,在被提名或任命担任参谋长或副参谋长办公室之前,上校的永久级别必须在该级别完成至少一年的服务:前提是,在法官总检察长服务、牧师服务中任命的官员,或在数个军团中的医务人员不得被提名或任命为参谋长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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