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 No. 3110 / 48 OG No. 8, 3167(1952 年 8 月)[ REPUBLIC ACT NO. 1952 年 6 月 18 日,第 758 号法案,修订第 2152 号法案第 13 条,经修订,增加灌溉系统运行和维护的资金。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集会颁布:第 1 节。第 2152 号法案第 13 节,经第 3523 号法案和共和国法案修订编号一百零五,进一步修改如下: “第 13 条。如果占用者未按照前一节的规定组织或在使用公共水的权利期间正在确定和裁定的该系统应根据本法临时管理如下: “(a) 由市议会,当该系统仅影响一个市镇时; “(b) 由省委员会,当它影响到一个省的两个或多个直辖市时; “(c) 由公共工程总监,当它影响到两个或多个省时。 “为水的管理、使用和分配而颁布的条例应事先得到灌溉委员会的批准,在制定这些条例时,所有利益相关者都应参加听证会。“这项服务的费用应作为留置权根据市议会、省委员会或市政厅厅长的账目显示,在用水户和沟渠所有者的土地上的农作物,第一和第二公共工程,其分配应基于每个占用者或沟渠所有者拥有的灌溉面积,与系统服务的总面积成比例:但是,前提是在每个到期之前支付管理费用所需的资金农业年度(从种植开始到作物收获完成之间的时期),根据拨款,由市或省的资金,或由公共工程总监,从国库中的任何未分配资金中提取,并应由土地所有者或沟渠所有者在每年年底偿还,利率为四百分比;此外,公共工程总监可垫付的资金在任何一年内不得超过 160 万比索: 最后,如果市或省议会没有资金支付这些费用 此类系统的管理应交给公共工程署长,直至为支付上述费用而预付的资金由国库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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