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 No. 1000 / 43 OG No. 7, 2566(1947 年 7 月) 1947 年 6 月 14 日,第 131 条] 修订行政法典第 20434(a) 条的法案。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集会颁布: 第 1 节。 修订后的行政法典第 2434 (a) 节特此修订为:“第 2434 节 (a) ). 副市长——应有一名副市长,在市长生病、缺席或其他暂时丧失工作能力的情况下,或在该职位最终出现空缺的情况下,履行市长的职责市长职务,直至该职务依法填补。空缺时,市长的职责由城市工程师履行。代理市长与市长具有相同的权力和职责。副市长应履行市长交办的或规定的其他职责。由法律或法令规定。他应由总统任命菲律宾国会任命委员会同意的菲律宾身份,每年应获得不超过七千二百比索的薪水。”证券交易委员会。二、本法经核准后施行。 1947 年 6 月 14 日批准。来源:最高法院电子图书馆 本页由电子图书馆内容管理系统 (E-LibCMS) 动态生成...
修订行政法典第 20434(a) 条的法案。 131]pdf预览版修订行政法典第 20434(a) 条的法案。 131]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