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 No. 14 / 47 OG No. 6, 2824(1951 年 6 月)[ REPUBLIC ACT NO. 1951 年 5 月 5 日,第 611 号法案进一步修订了经修订的行政法规第 286 条。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集会颁布:第 1 节。经修订的《经修订的行政法典》第 286 节特此进一步修改为:“第 286 节。什么时候可以休假期和病假。- 假期和病假应该是累积的,并且其中任何部分在日历年内不能休的可以结转到以后的年份,但只要任何官员、雇员, 或菲律宾政府的劳工应自愿辞职或非因自己的过错而离职,他有权获得所有累积的假期和/或病假的减免,但条件是,任何官员或雇员可累积的假期和病假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超过五个月:此外,适当的部门负责人可酌情授权在此期间将收到的工资的离子。任何菲律宾政府任命的官员或雇员或教师或劳工的假期和病假,并在此类假期开始之日或之前从本应支付工资的基金中直接支付:离职后休假已被减免的人员,应在已减免的休假到期之前重新任命或重新受雇于菲律宾政府,除非他首先退还已减免的未到期部分的货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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