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 No. 464 / 52 OG No. 9, 4208(1956 年 8 月 16 日) 1534 年,1956 年 6 月 16 日] 法案修订行政法典第 2187 条,经修订。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集会颁布:第 1 节。经修正的《行政法典》第 2187 节进一步修改为:“SEC. 2187. 赔偿副市长和议员——生病的市长全薪。——市议会可以给予副市长和每位议员每日津贴,一级市不超过 10 比索;二级市不超过 8 比索;三级市镇 6 比索;四级和五级市镇 5 比索,在他们实际出席的理事会例会和特别会议的每一天。 ,市长停止履行其职务,副市长或担任市长的议员在任职期间应获得与市长工资相当的补偿。因省议会召集的任何市长会议或因法律或主管行政当局的明确规定要求其履行的任何其他事务而缺席,或者,如果省议会的一般资金市政许可,当他因非自己的过错而患上疾病而缺勤时,只要后者的缺勤在一年中不超过 30 天,这一事实必须由利害关系人的宣誓书证明当事人并出具医疗证明,或者,如果当地没有医生,则出具卫生官员的证明;如果在这种授权或有正当理由的缺席期间,副市长或议员暂时履行市长的当地职责,提供这种服务的官员应获得由市议会确定的数额的补偿,该数额应等于市长的工资。同一时期的市长:但出席理事会会议的每日津贴不得支付给提供此类服务的官员:此外,如果在任何一年内被授权缺席,则副市长或议员超过市长基本工资的百分之五十,超出部分从市长工资中支付,应允许副市长和议员实际支付旅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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