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 No. 7602 / 60 OG No. 52, 8579(1964 年 12 月 28 日)[ REPUBLIC ACT NO. 4007,1964 年 6 月 18 日] 法案修订了经修订的行政法典第 1686 条,经共和国法案第 1277 号修订。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集会颁布:第 1 节。经修订的《经修订的行政法典》第 1686 节特此进一步修订为:“SEC.1686。附加协助财政司司长的律师可以任命任何政府部门的律师,或非公共部门的主管人员,临时协助财政部门或检察官履行职责,并在其中具有与可能的相同权力由副检察长行使:前提是,如果被任命担任公职的人不在司法部的管辖范围内,则只能在有关部门负责人同意的情况下进行任命:前提是,在之后任命或指定一名不在其他政府部门任职的特别律师协助省或市财政部门起诉非特定案件,但 o与上述省、市财政正常履行职责有关的一般情况,并连续有效履行职责至少四年的,视为永久任用,可以免职或者离职。仅出于《公务员法》、规章制度规定的原因而停止提供服务。 “除差旅费外,该被任命者如果不在政府部门任职,则应获得规定的补偿,其受雇时间每天不超过三十比索:但条件是,经过六年的连续有效为协助省或市财政执行其正常职责而任命或指定的特别顾问服务的,将自动享有该省或市财政助理职级或等级最低的法律规定的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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