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修正的共和国法案第 938 条第 1 条修正案。第1224章]

相关行业:共和国法案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55年05月17日
H. No. 2748 / 51 OG No. 6, 2794(1955 年 6 月) 1955 年 5 月 17 日,第 1224 号法案修订第 938 号共和国法案第 1 条,经修订。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集会颁布: 第 1 节第 938 号共和国法第一节,经第 979 号共和国法修订,修改如下:“第 1 节。每个特许城市的市或市议会或理事会以及每个市和市辖区的市议会有权通过法令规范或禁止夜总会、歌舞厅、舞蹈学校的建立、维护和运营, 凉亭, 驾驶舱, 酒吧, 沙龙, 保龄球馆, 游泳池和其他类似的娱乐场所, 其管辖范围: 但是, 前提是本文提到的此类娱乐场所应在半径 200 直线范围内建立、维护和/或运营在夜总会、歌舞厅、凉亭或其他类似场所的情况下为米,在舞蹈学校、酒吧、沙龙、台球池的情况下为 50 直线米s、保龄球馆或其他类似场所,除了驾驶舱,其距离应由市政或市议会或议会自行决定,与任何公共建筑、学校、医院和教堂之间的距离:规定可建立或经营此类娱乐场所的距离的城市法令或城市法令适用于在该市政或城市法令颁布时已获得许可和经营的娱乐场所,随后任何公共建筑或其他场所的开放也不适用测量距离应有损于当时已获得许可和经营的任何游乐场所,但在距任何学校、医院或教堂 50 米直线范围内建立的任何此类游乐场所的建造应使来自那里的噪音不会打扰学校里的人、医院或教堂,并且,如果此类噪音引起此类干扰,则此类娱乐场所在上课时间不得在学校附近营业晚上,在医院附近,或在教堂附近举行宗教仪式时:此外,任何未成年人不得进入任何雇用女主人的酒吧、沙龙、歌舞表演或夜总会:最后,条件是,本法不适用于根据第 485 号联邦法经营的机构,也不适用于在第 979 号共和国法生效时已经经营的任何机构。...
经修正的共和国法案第 938 条第 1 条修正案。第1224章]pdf预览版
经修正的共和国法案第 938 条第 1 条修正案。第1224章]pdf完整版

试浏览已结束,继续查看需

查看全文
回到顶部
公众号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