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 No. 4586 / 59 OG No. 33, 5233(1963 年 8 月 19 日) 1963 年 6 月 20 日,第 3537 号法案,修订共和国法案第 409 条第 38 条,经共和国法案第 3009 号修订。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集会颁布:第 1 节。经第 1860 号共和国法和第 3,000 号共和国法修订的第 469 号共和国法第 38 条是进一步修改为:“SEC. 38. 市财政和助理市财政——市财政办公室应有一名主管,称为市财政,具有法官的级别、薪水和特权1 名助理局长,称为第一助理市财政,3 名第二助理市财政,为科长,57 名助理财政,在总监督下履行职责。司法部长。要获得被任命为市财政的资格,必须是菲律宾的自然出生公民,并且必须在菲律宾执业不少于十年或在同一时期担任菲律宾政府的一个职位,要求从事法律工作是必不可少的必要条件。有资格被任命为助理财政必须是菲律宾的自然出生公民,并且必须在被任命之前至少有五年的执业经验,或者在类似期间在菲律宾政府担任过要求获得执业资格的职位一项不可或缺的必要条件,“市财政及其助手应获得以下规定的薪金,由马尼拉市支付:”(a) 市财政,具有法院法官的级别、薪金和特权第一个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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