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 No. 344 / 55 OG No. 40, 8450(1959 年 10 月 5 日) 1959 年 6 月 21 日,第 2608 号法案,进一步修订第 340 号共和国法案第 10 条,经修订。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召集:第 1 节。经第 1903 号共和国法修订的第 340 号共和国法第 10 节进一步修改如下:“SEC . 10. 有权享受本法福利的上校以下士兵或军官应退伍或退伍,比他在退休或退伍时的永久军衔高一级。上校和准将将领退伍或退伍,按其退伍时的军衔,不予升迁。但依本法规定应得的抚恤金、退伍金或退伍金,依本法规定计算。退休时所拥有或所拥有的永久军衔的下一个军衔的基本和长寿工资。入伍的男子或少将军衔以下的军官。因公因公致身体或精神残疾而退退或退伍者,按其调整或退伍军衔上一军衔领取退伍年金。由于一般或特别军事法庭的调查结果而正式与他会面:并且,进一步提供,从服务中分离不是由于他自己的不当行为,故意失败,不节制地使用药物或酒精或恶毒或不道德的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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