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修正共和国法案第 10 条的法案,编号为 340,也称为武装部队退役法,经修正。 1903]

相关行业:共和国法案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57年06月22日
H. No. 4851 / 53 OG No. 19, 6455(1957 年 10 月 15 日 [1957 年 6 月 22 日第 1903 号共和国法案] 修改共和国法案第 10 条第 340 条的法案,否则称为武装部队退休法,经修正。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集会颁布:第 1 节。经修正的第 340 号共和国法第 10 节,特此进一步修正如下: "SEC. 10. 有权享受本法福利的上校以下士兵或军官应退伍或离职,其军衔或军衔至少比他所拥有的永久军衔或军衔高一个军衔或军衔。退伍或退伍之年:但军人或上校以下军官因公致身体或精神残疾者,于退退或退伍时,晋升上一级或军衔。从永久等级或军衔他lds 在退休或离职时,即使他尚未担任该级别或军衔一年:此外,条件是,一名士兵或上校以下军衔的军官在退役或离职后1941 年 12 月 8 日,因执行公务致身体或精神残疾者,由调整后或离退休职级晋升上一级职级。入伍的人不是由于一般或特别军事法庭的调查结果而应有的惩罚:而且,此外,提供的脱离服务不是由于他自己的不当行为、故意失败、不节制地使用药物或酒精或恶习或不道德的习惯:而且,最后,如果军官和士兵在退休前因为他们有能力获得更高的军衔或等级而被提拔,则不会被要求担任他们的军衔或军衔。退伍前士兵召回现役时,与退役军官和士兵不同,根据本法自动提升一级或等级,应恢复其退休前的等级或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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