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 No. 16078 / 65 OG No. 25, 6354(1969 年 6 月 23 日)[ REPUBLIC ACT NO. 1968 年 6 月 15 日,第 5351 号法案,修订和废除共和国法案第 513 号的某些部分,经共和国法案第 982 号修订。由参议院和众议院颁布,菲律宾国会集会:第 1 节。经第 982 号共和国法修订的第 581 号共和国法第一和第十五条进一步修改为如下: “第 1 节特此授予共和国广播系统(以下简称“受让人”)自本法批准之日起 25 年的特许经营权,以在菲律宾,在上述受让人可以选择的地方,但须经公共工程和通信部长批准,广播电视广播电台:条件是,此处授予的特许经营权的持有人应开始运营至少一个广播电台自特许经营权批准之日起一年半内广播电台或电视台,不遵守此要求的,其特许经营权事实上被取消并作废。安琪儿。 "SEC. 15. 受让人不得向任何个人、公司、公司、公司或其他商业或法人实体出租、转让、授予使用权、出售或转让本特许经营权或由此获得的权利和特权,也不得与任何人合并为同一目的而组织的其他公司或公司,未经菲律宾国会首先批准而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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