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修订和废除共和国法第 513 号某些部分的法案。第982章]

相关行业:共和国法案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54年05月26日
H. No. 413 / 50 OG No. 5, 1935(1954 年 5 月) 1954 年 5 月 26 日,第 982 号法案修改和废除共和国法案第 513 条的某些部分。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召集:第 1 节。第 513 号共和国法第 1、3、5、8、12、13、14、15 和 16 节,题为“授予 Loreto F. de Hemedes 建立广播电台临时许可证的法案,修改如下:“SEC. 1. 特此授予 Loreto F. de Hemedes,以下简称“受让人”,特许经营权在本法案获得批准后的 25 年内,在菲律宾建设、维护和运营,在上述受让人可能选择的地方,但须经公共工程和通信部长批准,无线电台和电视广播及其相应的微波中继站:条件是,本协议授予的特许经营权的持有人应至少开始运营一个无线电广播站或一个电视台自上述特许经营权获得批准起 n 年半。不遵守此要求将在事实上取消和取消特许经营权。 “SEC. 3. 第 3846 号法案的规定,标题为‘为菲律宾群岛的无线电台和无线电通信以及其他目的提供监管的法案’;第 3900 号法案和九十七,称为无线电广播法; 联邦第 146 号法,称为公共服务法,及其修正案,以及据此颁布的条例,适用于建设,维护和运营第一节所指的车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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