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 No. 572 / 64 OG No. 49, 12588(1968 年 12 月 2 日) 4708,1966 年 6 月 18 日] 修订行政法规第 2553 条第 (A) 款的法案。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集会颁布: 第 1 节。经修订的行政法典第 2553 节第 (a) 款特此修改如下:“SEC. 2553. 市议会——权力——市议会有权通过法令或决议—— “(a) 为市政府的开支作出一切拨款,并在其中确定和确定市官员的薪金和公立学校教师除外,须经系主任批准。考虑到国民政府在该市范围内持有的大量不动产免税,该市政府因其办公地点的所在地而需要进行的改善费用国民政府,以及与上述办事处的免费服务连接,从 1945 年到本财政年度结束 1966 年,总额为 10493762 比索和 9 分(P10,493,762.09) 特此从国库中未以其他方式拨出的任何资金中拨出,并提供给碧瑶市,并从 1967 财政年度开始,特此在每年 70 万比索的一般拨款法案,或经碧瑶市认证的相当于 50% 的数额市政府的开支,不包括因跨部门收费和向国家政府收取的服务和用品费用而出现的开支。...
修订行政法典第 2553 条第 (A) 款的法案。第4708章pdf预览版修订行政法典第 2553 条第 (A) 款的法案。第4708章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