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修改法院规则第 127 条第 24 条的法案。第636章]

相关行业:共和国法案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51年06月09日
S. No. 90 / 47 OG No. 7, 3338(1951 年 7 月)[ REPUBLIC ACT NO. 636,1951 年 6 月 9 日] 一项法案,修改了法院规则第 127 条第 24 条。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集会颁布: 第 1 节。 法院规则第 127 条规则第 24 条特此修改为:“SEC. 24. 更换律师。经委托人向法院提交的书面同意,律师可以随时退出任何诉讼或特别程序。他也可以随时退出诉讼或特别程序,而无需征得当事人的同意他的委托人,如果法院在通知委托人和律师并在听证会后确定他应该被允许退休。法院代替前者,并将变更的书面通知通知对方当事人。“委托人可以随时解雇其代理人或代之以其他人,但如果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合同已经减少写一个解雇代理人无正当理由的,有权向委托人追偿合同约定的全部赔偿金。为支付此类赔偿,在委托人保留其服务的情况下,律师应对所有支付金钱的判决以及根据此类判决作出的处决享有留置权。” SEC. 2. 本法案经批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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