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 No. 408 / 55 OG No. 29, 5520(1959 年 7 月 20 日)[ REPUBLIC ACT NO. 2246,1959 年 6 月 18 日] 一项法案,进一步修改了法院规则第 127 条第 24 条。 (重新更换律师。)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召集:第 1 节。第 127 条规则或法院规则第 24 条,经修订第 636 号共和国法案,进一步修改如下:“SEC. 24. 更换律师。经客户书面同意,律师可随时退出任何诉讼或特别程序。在法庭上。如果法院在通知客户和律师并在听证会上确定他应该被允许退休时,他也可以在未经客户同意的情况下随时从诉讼或特别程序中退休。在这种情况下,应将新聘用的代理人的姓名代替原律师的姓名记录在法院的案卷上,并将变更书面通知对方当事人。“委托人可以随时解雇他的律师或替代其他人但如果委托人与律师之间的合同已被简化为书面合同,并且没有正当理由解雇律师,他有权向委托人追讨合同规定的全部赔偿:但该律师法院可酌情介入案件以保障其权利。为支付此类赔偿,在委托人保留其服务的情况下,律师应对所有关于支付金钱的判决和根据该判决作出的执行享有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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