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法院规则》第 127 条第 10 条的法案。第2270章

相关行业:共和国法案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59年06月19日
H. No. 39 / 55 OG No. 30, 5755(1959 年 7 月 27 日) 2270,1959 年 6 月 19 日] 一项修正《法院规则》第 127 条第 10 条的法案。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集会颁布: 第 1 节。法院规则第 127 条第 10 节修改为:“第 10 节。问答;试卷。所有申请人的试题应相同,如果以书面形式准备,则应向每位申请人提供一份英文或西班牙文副本。申请人应以书面形式回答问题,无需参考书籍或笔记:但前提是, 如果申请人提出经核实的申请,说明他的书法很差,以至于很难在不浪费太多时间的情况下阅读他的答案,最高法院可以允许该申请人使用打字机回答问题:前提是,进一步, 最高法院应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以防止替换文件或进行其他欺诈行为:最后,前提是只允许使用无噪音的打字机 用过的。他们的名字不得写在试卷上。不得进行口试。” SEC. 2. 本法经批准后生效。批准,1959 年 6 月 19 日。来源:最高法院电子图书馆 本页由电子图书馆内容管理系统(E -LibC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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