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对菲律宾中央银行及其代理人销售的外汇征收特别消费税的法案。 601]

相关行业:共和国法案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51年03月28日
H. No. 1513 / 47 OG No. 4, 1661(1951 年 4 月)[ REPUBLIC ACT NO. 601,1951 年 3 月 28 日] 一项对菲律宾中央银行及其代理人销售的外汇征收特别消费税的法案。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颁布,集合: 第 1 节。除非另有规定,否则应评估、征收和支付价值 17% (17%) 的特别消费税自本法批准之日起两年内,由菲律宾中央银行或其任何代理人出售和/或授权出售的以菲律宾比索计的外汇。证券交易委员会。 2. 根据前款征收的用于支付进口到菲律宾的大米、面粉、罐头牛奶、牛和牛肉、鱼罐头、大豆的成本、运输和/或其他费用的外汇税,乳脂、巧克力、麦芽糖浆、木薯粉、稳定剂和香料、维生素浓缩物、肥料、家禽饲料;教科书委员会和/或已建立的公立或私立教育机构批准的教科书、参考书和补充读物;由出版商进口或为出版商进口的用于出版书籍、小册子、杂志和报纸的新闻纸;根据本法批准前完善的合同供应给政府的用于补充阅读器印刷的书纸、书布、刨花板(经教科书委员会批准),其数量由印刷署署长证明;麻醉剂、抗生素、维生素、激素、X光片、实验室试剂、生物牙科用品和复方药物所需的药物;本法附件所列之医疗及医院用品,其数量由医院院长核定,以申请之医院之实际需要;上述附件所列药品及药品;以及由卫生部长不时证明以促进和保护菲律宾人民健康的其他药品和药品,在根据规则提供实际进口的令人满意的证明后,应退还给任何提出申请的进口商及依本法第七条规定颁布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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