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菲律宾中央银行及其代理人出售的外汇征收特别消费税;规定对违反本条例和其他目的的处罚。 1928]

相关行业:总统令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84年06月06日
[ 总统令编号。 1928 年,1984 年 6 月 6 日] 对菲律宾中央银行及其代理人出售的外汇征收特别消费税;规定对违反本协议和其他目的的处罚。鉴于,由于最近对比索汇率的调整,国家经济利益需要稳定战略,因此,我,菲律宾总统费尔迪南德·马科斯,根据菲律宾宪法赋予我的权力菲律宾,特此指示并命令: 第 1 节 对菲律宾中央银行以比索出售的外汇价值征收、评估、征收和缴纳 10% (10%) 的特别消费税菲律宾或其任何代理人,向菲律宾进口商品的付款除外。证券交易委员会。 2. 根据本法第一节征收的税款应由外汇购买者支付给菲律宾中央银行或其代理人,菲律宾中央银行或其代理人不得出售任何应征税款的外汇在此,无需缴纳上述税款。所收款项应计入国库普通基金,并在期限内汇出,并符合汇缴税款适用的条件。证券交易委员会。 3. 任何人违反本法令或根据本法令颁布的任何条例的规定,一经定罪,将处以不少于一万比索至五万比索的罚款,并处以不少于六个月或以上的监禁。五年以上;但是,如果违法者是公司、协会或合伙企业,则应对总裁、董事、经理、管理合伙人(视情况而定)以及负责管理的人员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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