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总统令号。 1929 年,1984 年 6 月 6 日] 征收经济稳定税;规定对违反本条例和其他目的的处罚 鉴于,由于最近比索汇率调整导致比索收益增加,需要补充为抵消通货膨胀压力而采取的稳定措施,因此,现在,我, FERDINAND E. MARCOS,菲律宾总统,根据宪法赋予我的权力,特此指示并规定: 第 1 节 应征收、评估、征收和支付等值的经济稳定税根据装运日期的指导汇率,装运时的 FOB 总价值与以十四 (P14.00) 比索兑一 ($1.00) 美元汇率计算的 FOB 总价值之间的差额,根据时间表如下: 直到 1984 年 9 月 30 日 — 30% 直到 1984 年 12 月 31 日 — 25% 直到 1985 年 3 月 31 日 — 20% 直到 1985 年 6 月 30 日 — 15% 直到 1985 年 9 月 30 日 — 10% 直到 1985 年 12 月 31 日— 5% 秒。 2. 此处征收的税款应由海关局评估,并由海关局通过菲律宾中央银行的授权代理银行在装运之日起三十(30)天内征收。证券交易委员会。 3. 如本条例规定的税款在本条例规定的时间未缴足,该税款应增加百分之二十五,增加的部分为税款,全额应按要求或按期缴纳。其中规定:但任何未能按要求或在其中规定的期限内支付的,该税款加上附加费应按年利率 14% 计算,从要求已正式送达或收到之日或该指定日期计算直到实际付款为止。...
征收经济稳定税;规定对违反本条例和其他目的的处罚[总统令第 NO. 1929]pdf预览版征收经济稳定税;规定对违反本条例和其他目的的处罚[总统令第 NO. 1929]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