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 No. 3663 / 55 OG No. 41, 8600(1959 年 10 月 12 日)[ REPUBLIC ACT NO. 2609,1959 年 7 月 16 日] 一项授权菲律宾中央银行对银行的外汇销售汇率设定保证金的法案。由参议院和菲律宾国会众议院颁布:第 1 节。任何相反的法律规定,尽管菲律宾中央银行何时且只要菲律宾中央银行对所有黄金和外国交易进行约束根据第 265 号共和国法第 74 条的规定,中央银行对中央银行及其授权的代理银行的所有外汇销售有权授权。根据第 265 号共和国法案第 79 条,建立不超过货币委员会规定的银行销售利率 40% 的统一保证金,该保证金每年不得经常更改一次,除非根据国家经济委员会的建议和总统的批准。货币委员会应按其认为必要的利率确定保证金,以有效抑制对国际储备的任何过度需求。为执行本法的规定,连同其他稳定经济的货币、信贷和财政措施,货币当局应采取措施,采取为期四年的逐步放开计划。证券交易委员会。 2. 货币委员会根据本条第一节规定设立的保证金,不得用于为进口下列物品而出售的外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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