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 No. 4575 / 57 OG No. 22, 4067(1961 年 5 月 29 日) 3016, June 19, 1960 ] 一项为菲律宾中央银行行长提供酬金的法案。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集会颁布: 第 1 节 菲律宾中央银行行长在任期届满或因无法履行职责而退休时履行职务,或在服务期间死亡,或年满六十岁辞职,其或其继承人应在五年内一次性支付其工资:但在该退休时,死亡或辞职后,他在政府服务了不少于二十年。证券交易委员会。 2. 当菲律宾中央银行行长利用本法的规定时,他无权根据经修正的第 660 号共和国法或任何其他退休法退休,但应有权要求退还他个人支付给政府服务保险系统的退休金份额,以及该系统授予的通常利息。根据本法授予的福利不应影响从该系统领取人寿保险福利的官员,该官员可能有权获得该福利。证券交易委员会。 3. 此处授予的利益应免征所有税费,且不得扣押、征收或执行。证券交易委员会。 4. 中央银行特此授权从其资金中支付执行本法规定所需的金额。证券交易委员会。五、本法经核准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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