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 No. 529 / 42 OG No. 10 2373(1946 年 10 月)[ REPUBLIC ACT NO. 1946 年 9 月 25 日 17 日] 一项法案,规定在其上盖有、印刷或叠加有菲律宾共和国官方印章的国库券的流通,以及用于其他目的。由参议院中议院颁布,菲律宾国会召集: 第 1 节。经修订的行政法典第 1625 (e) 节规定的储备金库委员会特此授权并指示菲律宾共和国的印章将被盖章、印刷或叠加在其拥有的所有未签发的国库券上,以及在其以后将拥有的所有国库证上,并且不得签发或促使签发任何已持有的国库证以前没有这样盖章、印刷或叠加菲律宾共和国公章的,我的储备金库委员会应确定实现上述目的的方式。国库。证券交易委员会。 2. 菲律宾财政部长以及各省、特许城市和直辖市的财政部长以及所有正式授权在菲律宾开展业务的银行特此指示交付或出示其持有的所有尚未被先前标记为上述的,提供给委员会以与先前标记的国库证书交换。证券交易委员会。 3. 任何人以任何身份持有或持有未按上述规定适当标记的国库券,应在 11 月 30 日 1946 日或之前出示该国库券,以换取已按本规定适当标记的国库券提供给菲律宾财政部长、任何省、特许城市或直辖市的财务长,或任何正式授权在菲律宾开展业务的银行。...
为流通国库券提供加盖、印刷或叠加印有菲律宾共和国公章及其他目的的法案。 17]pdf预览版为流通国库券提供加盖、印刷或叠加印有菲律宾共和国公章及其他目的的法案。 17]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