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重新制定共和国法案 613 的法案,被称为出口管制以修正其第 4 节和第 5 节。第824章]

相关行业:共和国法案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52年08月14日
H. No. 2591 / 48 OG No. 10, 4265(1952 年 10 月)[ REPUBLIC ACT NO. 824,1952 年 8 月 14 日] 重新制定共和国法案 613 的法案,被称为出口管制以修正其第 4 和第 5 节。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集会颁布:第 1 节。第 613 号共和国法案,也称为《出口管制法》,特此重新颁布,并在以下各节中出现修正案:第 2 节. 第 613 号共和国法(也称为出口管制法)的第 4 节和第 5 节特此修改如下: “SEC. 4. 如果违反本法或根据本法颁布的规定,违反者或违反者,一经定罪,应由法院酌情处以一万至两万比索的罚款和五年至十年的监禁,或两者兼施。任何自然人或法人的经理、代表、董事、代理人或雇员为了后者的利益,同样应使该自然人或法人受到相应的处罚针对特定罪行:此外,如果外国公司的代理人、经理、代表或董事为在菲律宾合法开展业务的外国公司的利益而犯下任何违规行为,除上述处罚外,该等违规行为应以上,作为立即吊销其经营许可证的理由:最后,条件是违反本法及其规定的出口材料由政府没收并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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