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修正《国家内部收入法典》第 182、188 和 204 条的法案,经修正。 1856]

相关行业:共和国法案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57年06月22日
H. No. 5819 / 53 OG No. 18, 6024(1957 年 9 月 30 日 [共和国法案第 1856 号,1957 年 6 月 22 日] 法案修改第 182、188 和 204 条经修订的国家内部税收法典。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召集:第 1 节。国家税收法典第 182、188 和 204 条,经修正后,进一步修改为:“SEC. 182. 固定税。-(A) 经营业务-(1) 缴纳百分比税的人。- 除非另有规定,否则每一个从事该业务的人征收百分比税的,每年应缴纳 20 比索的固定税。”(2) 无需缴纳百分比税的人。——每个人无需缴纳第 184、180 条规定的百分比税。五又一百八十六 应在每个日历年或其中的一小部分全额支付哪个人应根据其上一日历年的年销售总额缴纳固定的年税,具体如下:“如果年销售总额超过两千比索但不超过一万比索,则为十比索; “二十比索,如果年销售总额超过一万比索,但不超过三万比索; “三十比索,如果年销售总额超过三万比索,但不超过五万比索; “五十比索,如果年销售总额超过五万比索但不超过七万五千比索; “七十五比索,如果年销售总额超过七万五千比索但不超过十万比索; “一百比索,如果年销售总额超过十万比索,但不超过十五万比索; “一百五十比索,如果年销售总额超过十五万比索,不超过超过三十万比索; “三百比索,如果年总销售额超过三十万比索但确实超过五十万比索;和 “五百比索,如果年总销售额超过五十万比索:但如果商人从事两项或两项以上的业务,其中一项以上征收,其他免征百分比税的,他应根据其业务的个人销售额缴纳上述规定的累进固定年税。本标题下的百分比税:但是,第一个从事上述税收的业务的人应支付的初始分级固定年度税应为 10 比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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