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 No. 1691 / 44 OG No. 10, 3731(1948 年 10 月)[ REPUBLIC ACT NO. 1948 年 6 月 14 日,第 253 条] 一项修正《国家内部收入法典》第 183 条和第 199 条的法案,经修正。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集合:第 1 节。第 466 号联邦法案第 183 节,也称为国家国内税收法典,经修订第 48 条共和国法案第 7 节,特此进一步修改为:“SEC. 188. 百分比税的支付-(A) 一般而言。- 营业税百分比应在每个日历结束时支付每季度交易的业务的合法应付金额的季度;并且根据本标题对其征收百分比税的业务的每个人都有责任在每个日历季度结束后的二十天内做出真实和完整地返回上一日历季度从工厂或工厂仓库实际移除的总销售额、收入或收入或产出总值,并缴纳应缴税款:但是,任何人从应缴纳百分比税的企业中退休,有义务立即通知最近的内部收入官员,并在结束营业后十天内提交申报表,并缴纳应缴税款其上。 “如果任何业务的百分比税未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缴纳,税额应增加百分之二十五,增量为税款的一部分。...
一项修正《国家内部收入法典》第 183 条和第 199 条的法案,经修正。 253]pdf预览版一项修正《国家内部收入法典》第 183 条和第 199 条的法案,经修正。 253]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