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 No. 1690 / 44 OG No. 7, 2188(1948 年 7 月) 219,1948 年 6 月 5 日] 法案修订了《国家内部收入法》第 133 条、134 条、135 条和 137 条。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集合:第 1 节。第 466 号联邦法案第 133 节,经第 56 号共和国法案第 2 节修订, 特此进一步修改为: “SEC. 133. 蒸馏酒的特定税。- 除下文另有规定外,蒸馏酒应征收如下特定税:”(a) 如果由nipa、椰子、木薯、camote 或 buri palm,或来自甘蔗的汁液、糖浆或糖,每证明升四十五分。 “(b) 如果由任何其他材料生产,每升 3 比索和 50 分。“对于任何强度的烈酒,该税应按比例增加。 “这里使用的‘蒸馏酒’包括所有被称为乙醇、水合氧化乙醇或葡萄酒酒的物质,它们通常通过谷物、淀粉、糖蜜或糖的发酵和随后的蒸馏产生,或一些糖浆或树液,包括所有稀释液或混合物;并且该物质一经存在就应征税,无论其随后被分离为纯酒或不纯酒,还是立即或在随后的任何时间转化为原始生产过程中或任何后续过程中的任何其他物质。...
一项修正《国家内部收入法》第 133 条、134 条、135 条和 137 条的法案。 219]pdf预览版一项修正《国家内部收入法》第 133 条、134 条、135 条和 137 条的法案。 219]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