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 No. 1071 / 59 OG No. 34, 5468(1963 年 8 月 26 日) 3553,1963 年 6 月 21 日] 禁止持有致命箭的法案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集会中颁布:第 1 节。任何人未经许可持有致命箭或“pana”市、市、市辖区长,处三十日以上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本法所用的“致命箭或'pana'”一词是指从弓或弹弓射出时可导致人员受伤或死亡的任何箭或飞镖。证券交易委员会。 2. 任何市、市或市辖区的市长都可以向任何个人颁发许可证,以持有致命的箭或“pana”,如果它们用于为个人谋生的话。证券交易委员会。三、本法经核准后施行。 1963 年 6 月 21 日批准。来源:最高法院电子图书馆 本页由电子图书馆内容管理系统 (E-LibCMS) 动态生成...
禁止持有致命箭的法案[共和国法案编号。第3553章]pdf预览版禁止持有致命箭的法案[共和国法案编号。第3553章]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