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 No. 4346 S. No. 430 / 60 OG No. 36, 5495(1964 年 9 月 7 日)[ REPUBLIC ACT NO. 3847, April 07, 1964 ] 一项规范政府官员和雇员在菲律宾境内公务旅行时的费用支付的法案。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集会颁布: 第 1 节。当官员或雇员被要求在其永久官方职位以外的公务旅行时,他应有权获得每日津贴以支付其董事会的费用和住宿,应根据本法第 4 条颁布的规则和条例中的工资确定:前提是,此类每日津贴不得低于或高于此处规定的最低限额:最低最高马尼拉, Bacolod, Iloilo, Davao, Cebu and Baguio P14.00 P20.00 其他特许城市 12.00 16.00 城市以外的地方 10.00 14.00 此外,他应享有往返目的地的交通和每日津贴而在外地,在特许城市以每天 5 比索的速度,在所有其他地方以 3 比索的速度支付他的杂费交通和其他费用。证券交易委员会。 2. 在开始旅行之前,官员或雇员应准备详细的旅行计划,并提交有关办公室或机构的负责人批准。根据此类批准的行程,该官员或雇员应在旅行前支付上述相应的每日津贴、交通和津贴:但如果其行程有任何偏差或旅行取消或缩短,他的应调整每日津贴和津贴,并视情况退还或支付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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