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共和国法案第 3844 条第 158 条第 (2) 款第 3 款的法案,也称为“农业土地改革法典”。第4366章

相关行业:共和国法案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65年06月19日
H. No. 17207 / 62 OG No. 30, 5377(1966 年 7 月 25 日) 1965 年 6 月 19 日,第 4366 号法案,修订第 3844 号共和国法案第 158 条第 (2) 款第三款,也称为“农业土地改革法”。由菲律宾参众两院在国会集会颁布: 第 1 节 《农业土地改革法》第 158 节第 2 小节第 3 款现修改如下:法院书记员每人每年应获得不少于七千二百比索的报酬。他们对法院管辖范围内的所有事务,应与初审法院书记员行使相同的权力和履行相同的职责。” SEC. 2. 本法自批准后生效。 批准, 1965 年 6 月 19 日。来源:最高法院电子图书馆 本页由电子图书馆内容管理系统 (E-LibCMS) 动态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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