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修正共和国法案第 163 条第 3844 条的法案,也称为“农业土地改革法典”。第4886章]

相关行业:共和国法案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67年06月17日
S. No. 500 / 63 OG No. 44, 9891(1967 年 10 月 30 日)[ REPUBLIC ACT NO. 4886,1967 年 6 月 17 日] 法案修订第 163 条共和国法案,编号为 3844,也称为“农业土地改革法”。由菲律宾参众两院在国会集会颁布:第 1 节。第 3844 号共和国法案第 163 节,也称为“农业土地改革法典”修改如下:“SEC. 163. 土地法律顾问办公室的职能。”土地法律顾问办公室应在相关方或协会或组织适当通知后负责他所属的租户、农业承租人、农业农场工人和农业自耕农或其直系农场家庭成员在农业关系法院审理的案件中不能聘请合格的私人律师。该责任应包括在法庭上的代理,包括上诉、民事或刑事案件,由或针对所述租户、农业承租人、农场工作农民、自耕农或其直系农户成员,案件由土地纠纷引起或与之相关,或为土地纠纷的结果或结果。证券交易委员会。二、本法经核准后施行。 1967 年 6 月 17 日批准。来源:最高法院电子图书馆 本页由电子图书馆内容管理系统 (E-LibCMS) 动态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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