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 No. 1924 / 91 OG No. 21, 3208(1995 年 5 月 22 日); 5 VLD 2d 106;马来亚 3/14/95 ;杂志 3/14/95 [ 共和国法号。 7907,1995 年 2 月 23 日] 一项修正共和国法案的法案,编号 3844,经修正,也称为“菲律宾农业改革法典”,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颁布在国会召集:第 1 节。 经修正的第 3844 号共和国法案第 75 节特此进一步修正,增加以下小节内容如下: “(12) 作为官方政府保管人,全权维护政府、其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和工具,以及政府拥有或控制的公司的存款,这些存款须遵守货币委员会可能对其他商业银行施加的流动性下限和/或准备金要求;“(13 ) 为加强银行的资本基础,为农民和渔业合作社建立全国营销保护伞,从合作社的储蓄存款中吸引大量资本形成全国会员。”现有的第 12 小节特此重新编号为第 14 小节。SEC。 2. 特此对同一法案第 78 条进行进一步修正,在其中增加一个新的段落,内容如下。 “除了上述与银行先前发行的 25 年期债券有关的上述规定外,根据第 6657 号共和国法案授权,根据其作为全面土地改革计划的金融中介机构的作用,国民政府通过总统土地改革委员会 (PARC) 应从现有的土地改革基金或其他未分配的国库基金中提供和/或分配足够的金额,以支付所有到期债券、债券和所有其他义务以及已发行和/或产生的到期利息由银行作为对土地所有者的补偿,包括与此相关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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