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 第 4147 号;马尼拉公报,菲尔。星报,2015 年 11 月 30 日; 112 OG No. 2, 131(2016 年 1 月 11 日)[第 10707 号共和国法案,2015 年 11 月 26 日] 一项修正总统令的法案第 968 条,也称为“1976 年缓刑法”,经修订无论是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集会颁布的:第 1 节。经修订的第 968 号总统令第 4 节特此进一步说明修改为:“SEC. 4. 缓刑。 ——在不违反本法令规定的情况下,初审法院在对被告人判处缓刑后,经被告人在上诉完善期限内提出申请,可以中止执行,并处以缓刑。被告在其认为最好的期限和条件下接受缓刑。如果被告人对定罪判决的上诉已经完善,则不得受理或批准缓刑申请:但当对判处非缓刑处罚的定罪判决提出上诉或复核时,该判决通过施加缓刑的处罚,在该决定成为最终决定之前,应允许被告根据修改后的决定申请缓刑。依变更决定申请缓刑,应向作出不予缓刑之有罪判决的一审法院或该案重新抽签的一审法院提出。涉及多名被告人,部分被告人进一步上诉的案件,其他被告人可以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定罪判决书核证无误的副本,申请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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