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总统令编号。 968 否则被称为 1976 年缓刑法[总统令 No. 1990]

相关行业:总统令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85年10月05日
[ 总统令编号。 1990 年,1985 年 10 月 5 日] 修改总统令 NO. 968 否则称为 1976 年缓刑法 鉴于,被定罪并可能有权获得缓刑的人仍然对定罪判决提出上诉,甚至上诉到最高法院,只是为了继续申请当他们的上诉最终被驳回时,缓刑;鉴于,刑事调查、起诉、定罪和上诉的过程需要花费太多的时间和精力,更不用说国家方面的巨额诉讼费用;鉴于,当上诉法院最终确认定罪判决后,被告申请并被起诉时,政府从下级法院到最高法院调查和起诉被告所花费的时间、精力和费用往往是无效的。获准试用;鉴于,缓刑并非旨在作为逃生之门,也不应被用来阻碍和拖延司法行政,而应由愿意接受改造和改造的罪犯在第一时间利用;鉴于,我们的缓刑制度面临的上述问题必须得到解决;因此,我,菲迪南德·马科斯,菲律宾总统,凭借宪法赋予我的权力,特此颁布法令: 第 1 节。特此修改第 963 号总统令第 4 节,内容如下:“SEC. 4. 给予缓刑。——根据本法令的规定,初审法院可以在对被告定罪和判刑后,并应该被告在上诉完善期限内提出申请,中止执行判决,并在其认为最佳的期限和条款和条件下对被告人进行缓刑;但如果被告人对定罪判决的上诉已经完善,则不得受理或批准缓刑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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