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总统令编号。 1257, December 01, 1977 ] 修改总统令第 968 号的某些部分,也称为 1976 年缓刑法。鉴于需要加强第 968 号总统令的某些规定,也称为缓刑1976 年的法律,在向法官、财政和私法从业者介绍该法律的全国性研讨会上浮出水面;鉴于,满足这种需求将更好地确保实现其值得称赞的目标;因此,我,菲迪南德·马科斯,菲律宾共和国总统,凭借宪法赋予我的权力,特此发布命令和法令如下: 第 1 节第 968 号总统令第 4 节,也称为 1976 年缓刑法,特此修改为:“SEC. 4. 缓刑。——根据本法令的规定,法院可以在对被告定罪和判刑后,但在他开始服刑之前并应他的申请,暂停执行该刑罚,并在其认为最佳的期限和条件下对被告实施缓刑。提出缓刑申请,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日内提出意见。破产情况下的异化。缓刑申请应向初审法院提出,如果对定罪判决提出上诉,应通知上诉法院。提出申请应视为放弃上诉权或自动撤回的未决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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