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联邦法案第 10 号的规定。 137,否则被称为采矿法,经修正。[总统令编号。 99-A]
[ 总统令号。 99-A,1973 年 1 月 15 日] 修改联邦法案第 10 号的规定。 137,否则称为采矿法,经修订。鉴于许多矿区的开发或开采受到相互冲突的采矿权要求的阻碍;鉴于,这些冲突中有许多是由主要目的是骚扰合法索赔人的人的索赔引起的;鉴于,现在有必要提供解决此类冲突的手段,以实现国家矿产资源的有序有效的发现、拥有、开采、开发和管理,并加速其开发;现在,因此,我,FERDINAND E. MARCOS,菲律宾总统,凭借宪法赋予我的菲律宾武装部队总司令的权力,并根据第 1081 号公告,日期为1972 年 9 月 21 日和 1972 年 9 月 22 日的第 1 号一般命令,经修正,特此命令和法令对经修正的第 137 号《矿业法》进行以下修正。第 1 节 每当权利要求所有者之间就任何采矿权利要求(无论是矿物的还是非矿物的)发生任何冲突时,首先向适当的采矿登记处登记其权利要求的权利要求的定位者,即使在形式或技术上存在任何缺陷,也应具有以下权利:拥有、开发、勘探、开发和经营此类采矿权的专有权利。任何人在明知该采矿权属于另一定位者的正式登记的权利要求范围内而重叠该采矿权的任何人,将构成伪造公共文件的罪名,应根据经修订的刑法予以处罚。如果权利人之间发生任何冲突,按照本条第一款所述登记其权利要求的采矿权利要求所在地人,应被授予占有、开采、勘探、开发和经营该权利要求的权利,但不包括任何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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