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加对蒸馏酒、葡萄酒和发酵酒的特定税收,据此修订《国家内部收入法》第 133、134 和 135 条,经修订。 820]

相关行业:总统令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75年10月28日
[ 总统令号。 820,1975 年 10 月 28 日] 增加对蒸馏酒、葡萄酒和发酵酒的特定税收,据此修订经修订的《国家内部收入法》第 133、134 和 135 条。鉴于,加速国家发展需要额外收入,因此政府必须挖掘可公平获得收入的来源;鉴于,与其他国家的类似征税相比,蒸馏酒、葡萄酒和发酵酒的现行特定税率相当低;因此,我,菲律宾总统费迪南德·马科斯(FERDINAND E. MARCOS),根据宪法赋予我的权力,特此下令并颁布以下命令: 第 1 节:《国家国税局》第 133、134 和 135 节经修订的法典特此进一步修改为:“SEC. 133. 蒸馏酒特定税。——根据本法典第 128 条的规定,应对蒸馏酒征收,除下文另有规定外,具体税金如下: 如果在国内使用当地生产的原材料生产,每标升一比索:但如果在罐式蒸馏器或其他类似的初级蒸馏设备中生产,则由生产不超过每天一百升,酒精含量不超过百分之五十,每标准升,七十八分;如果进口或由进口原材料生产,每标准升,二十五比索。该税应按比例征收。仅在烈酒强度超过证明烈酒时才会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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