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经修订的《国家内部收入法》第 133、134 和 135 条,以提高蒸馏酒、葡萄酒和发酵酒的特定税率。第1155章]

相关行业:总统令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77年06月03日
[ 总统令号。 1155,1977 年 6 月 3 日] 修订《国家内部收入法》第 133、134 和 135 条,经修订,以提高蒸馏酒、葡萄酒和发酵酒的特定税率。鉴于,与国外征收的类似税种相比,该国现行的蒸馏酒、葡萄酒和发酵酒的特定税率仍然较低。鉴于,蒸馏酒、葡萄酒和发酵酒的特定税率提供了一个方便的额外税收来源,因为这些是非必需品;现在,因此,我,菲律宾总统 FERDINAND E. MARCOS,凭借宪法赋予我的权力,特此下令并颁布以下命令: 第 1 节:国家国税局第 133、134 和 135 节经修订的法典特此进一步修改为真实如下:“第 133 节。蒸馏酒的特定税。- 应根据本法典第 128 节的规定对蒸馏酒征收,除下文另有规定外,具体税款如下:蒸馏器每天生产不超过 100 升,按体积计酒精含量不超过 50%,每标准升,七十八分; "b) 如果进口或由进口原材料生产,每标准升,二十七比索和五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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