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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 1939 年《国家内部收入法》的某些部分,以纳入根据第 4 号总统令合并和编纂所有现有收入法1158.[总统令编号。 1158-A]
相关行业
:
总统令
报告地区
:
菲律宾
发布时间
:
1977年06月03日
[ 总统令号。 1158-A,1977 年 6 月 3 日] 修改 1939 年国家内部收入法典的某些部分,以便根据总统令第1158. 鉴于,中央政府急需资金来资助其旨在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社会经济计划;鉴于,有必要进一步修改上述守则的某些规定,使其更适应当前情况;现在,因此,我,菲律宾总统 FERDINAND E. MARCOS,凭借宪法赋予我的权力,特此发布命令和法令: 第 1 节。特此将《国家国内税收法》第 24 节修改为如下: “第 24 节。公司税率。-(a) 对国内公司征税。-特此对在每个纳税年度内由每个组织或现有的公司从所有来源获得的应税净收入征税根据菲律宾法律,以及合伙企业,无论是如何创建或组织的,但不包括一般专业合伙企业,按照以下规定:“应税净收入不超过一百的金额的百分之二十五千比索; “应税净收入超过十万比索的,按百分之三十五。”私立教育机构,无论是股份制还是非股份制,均应按其经营的应税净收入的百分之十缴纳税款。学校,相关的学校活动,以及他们的被动投资收入,包括利息、股息、特许权使用费等:但是,前提是私立教育机构从国内或居民那里获得的股息,无论是股票还是非股票外国公司应根据本协议 (e) 小节缴纳公司间股息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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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 1977 年国家内部收入法典的某些部分,经修订,并用于其他目的[总统令编号第1457章]
修正 1977 年《国家内部收入法》第 268 条[总统令第 No.第1456章]
修正 1977 年国家内部收入法典第 134 条。第1359章]
修正《国家内部收入法典》的某些部分,如经修正。[总统令编号第778章]
修正 1977 年国家内部收入法典的某些部分,经修正。[总统令编号第1682章]
提供公司间股息的税收处理,为此目的修改国家内部收入法典的某些部分[总统令第 No.第369章]
修正《国家内部收入法典》的某些部分,如经修正。[总统令编号1959]
修改《国家内部收入法典》的某些部分[总统令第 NO.第1705章]
进一步修订经修订的《国家内部收入法典》第 V 篇的某些部分。第1358章]
一项整合和编纂菲律宾所有国内收入法的法令[总统令第 NO.第1158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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