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941 年 6 月 21 日第 657 号联邦法案] 一项重组选举委员会的法案。由菲律宾国民议会颁布: 第 1 节。根据第 607 号联邦法案设立的选举委员会组织并转变为菲律宾宪法第 10 条规定的选举委员会。选举委员会现任成员应继续担任该职务,直至其继任者得到正式任命和合格为止。委员会应通过自己的议事规则。委员会的两名成员应构成业务交易的“法定人数”。宣布或发布决定、命令或裁决需要两名成员的同意。证券交易委员会。 2. 委员会应有一名秘书,其年薪为 5100 比索,以及为有效履行其职能和职责而可能需要的其他下属官员和雇员,所有人员均由以下人员任命委员会根据公务员法和规则。委员会秘书在主席的指导下,负责委员会的行政事务,并履行委员会可能要求他履行的其他职责。他应是委员会程序的记录者和其记录、文件和文件的保管人,并应为此向委员会负责。证券交易委员会。 3. 除宪法赋予的权力和职能外,委员会还应直接和直接监督依法指定执行与选举有关的职责的省、市和市官员。菲律宾总统可将任何不遵守其指示、命令、决定或裁决的官员停职,并任命其临时替代者,并根据委员会的建议,菲律宾总统可将任何或所有此类官员免职在履行与选举进行相关的职责时,被判犯有不作为、渎职或不当行为的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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