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规定选举委员会组织的法案。[第 607 号联邦法案]

相关行业:英联邦法案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40年08月22日
[ 1940 年 8 月 22 日第 607 号联邦法案 ] 一项规定选举委员会组织的法案。由菲律宾国民议会颁布: 第 1 节组织了一个独立的选举委员会,由一名主席和两名其他成员组成,由总统在任命委员会的同意下任命,他们的任期为任期九年,不得连任。委员会主席和其他成员应具有与宪法规定的最高法院成员相同的资格。第一次任命的委员会成员中,一个任期九年,另一个任期六年,第三个任期三年。委员会主席的年薪为一万二千比索,其他成员每人一万比索。证券交易委员会。 2. 选举委员会应专门负责执行和管理与选举行为有关的所有法律。除涉及投票权的事项外,它应决定所有影响选举的行政问题,包括确定投票地点的数量和地点,以及任命选举监察员和其他选举官员。在委员会要求时,政府的所有执法机构和机构应作为其代表,以确保自由、有序和诚实的选举。委员会的决定、命令和裁决应接受最高法院的审查。委员会应行使迄今为止内政部长对所有省、市和市政府官员在履行与选举有关的部长职责时行使的直接监督权,并根据其建议,菲律宾总统应暂停或将委员会认定有不作为、渎职或渎职行为的任何或所有此类官员免职为此类选举官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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