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国家烟草公司的法案[第 519 号联邦法案]

相关行业:英联邦法案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40年05月07日
[ 1940 年 5 月 7 日第 519 号联邦法案 ] 建立国家烟草公司的法案 由菲律宾国民议会颁布: 第 1 节. 成立一家公司,称为“国家烟草公司”,该公司称为“国家烟草公司”。应在本法批准之日起六个月内组织援助,自上述日期起有效期为三十年。公司应在马尼拉市设有主要办事处。证券交易委员会。 2. 国家烟草总公司的目标如下: 促进烟叶在国内外市场上的有效销售,使从事烟草业的人处于经济安全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持烟叶生产和消费之间的平衡及其营销条件,以确保向烟农和劳工支付生活工资;通过逐步有效地纠正行业中存在的不平等现象,改善烟农和劳动者的生活和经济条件;提高菲律宾商业规模种植的各类烟叶的质量。证券交易委员会。三、为实现上述目的,国家烟草总公司有权: 买卖烟叶及其制品;拥有、租赁或经营卡车、铁路、电梯、船只或任何其他陆路、水路或空中运输工具,以及各种性质和种类的仓库、结构、机械和设备,用于储存、处理、使用,以及烟草及其制品的销售;直接或通过信贷向烟草种植者提供信贷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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