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立离婚的法案。[第 2710 号法案]

相关行业:法案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17年03月11日
[第 2710 号法令,1917 年 3 月 11 日] 确立离婚的法令。无论是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立法机关集会并由其授权制定: 第 1 条。离婚申请只能针对妻子通奸或妾一方提出丈夫,以《刑法》第四百三十七条所述的任何形式犯下。证券交易委员会。 2. 提出申请前一年未在菲律宾群岛居住的任何人均无权离婚,除非提出离婚的原因发生在该群岛。证券交易委员会。 3. 离婚只能由无辜的配偶提出,前提是没有宽恕或同意通奸或纳妾,视情况而定。如果配偶双方都有罪,他们中的任何一方都不能要求离婚。证券交易委员会。 4、除原告知悉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及该事由发生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提起离婚诉讼;但如果此类原因发生在本法生效日期之前,则只能在该日期起和之后的一年内。证券交易委员会。 5. 离婚诉讼自提出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审理。证券交易委员会。 6. 提出离婚申请后,夫妻双方有权分居并管理各自的财产。丈夫继续管理共同财产;但如果法院认为适当,可以指定其他人管理该财产,在这种情况下,管理人应享有与监护人相同的权利和义务,不得处置收入或资本,除非符合以下规定。法院的命令。证券交易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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